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聲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856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為終局裁定當事人,對於終局裁定聲請重新審理,自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8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34號裁定駁回上訴後,多次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2321號、95年度裁字第856號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為上開95年度裁字第856號裁定之當事人,竟對之聲請重新審理,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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