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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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賴廷政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36,155,14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0,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