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申○○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戌○○被上訴人天○○被上訴人亥○○被上訴人酉○○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辰○○○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卯○○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己○○、丁○○、庚○○、亥○○、酉○○、天○○予以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沈建興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