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7號
聲請人 吳寶傳 即鼎晶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鼎晶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鼎晶品有限公司(下稱鼎晶品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經台北市政府發函解散,聲請人為鼎晶品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執行清算事務,清算程序中發現,尚欠稅款債權五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九元未繳納,而公司資產僅值一萬四千零一十五元,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經查,鼎晶品公司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之財產目錄,其財產為一萬四千零一十五元,而該公司之債權總額為五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九元,負債雖大於資產,惟債權人既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一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