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黃奕嘉 被告 林義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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