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鄧絜文 被告 江侑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