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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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8年6月9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6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