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現任職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百和公司),每月薪資20,751元,除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1,918,185元,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11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23,591元,惟協商還款金額過高,難以維持債務人之基本生活,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台灣百和公司,每月薪資20,751元,並提出該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紙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台灣百和公司及債務人實際薪資入帳之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函查結果,債務人於95年11月起,迄96年6月毀諾止,薪津總額共238,345元,每月平均薪津所得約29,793元,有台灣百和公司員工薪資月報表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各1紙可稽,合先敘明。又債務人前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約定每月償還23,591元,共分100期;及債務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台灣百和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戶籍謄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郵政、勞、健保及集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得稅之申報資料等文件審閱,核屬相符,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又依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向各別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確實未逾1,200萬元等情,有各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附卷可佐。另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又本件債務人雖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以上述條件成立協商,然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百和公司,每月薪津約29,793元等情,有台灣百和公司員工薪資月報表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為憑,而台灣省97年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係9,829元,亦有內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且債務人每月尚須支付父母扶養費2,000元(至於上開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9,829元,已包含食衣住行,故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4,000元,應予扣除),債務人每月所領之薪津扣除其最低生活費9,829元及支付其父母扶養費後,已不足支付其之前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所約定每月應償還之23,591元。則債務人主張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之前雖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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