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8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8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