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台幣228,560元,被告丙○○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即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鄉○○村○○路○○○號12樓之6房屋贈與其夫即被告甲○○,有害原告債權,故請求撤銷贈與並將上開土地建物之移轉登記塗銷。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原告之債權額新臺幣228,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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