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請人 洪麗華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朱鳳足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100年5月31日│30,700元│AA三七五0四三│││1││德分行│││0││├─┼─────────┼─────────┼───────────┼────────┼────────┼──┤│00│興發汽車電機冷氣行│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0年5月31日│23,270元│CA三0七四三一│││2│ 蘇來發 ││││二││├─┼─────────┼─────────┼───────────┼────────┼────────┼──┤│00│ 王炳煌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0年7月31日│42,400元│BA三00九九七│││3│││││四││├─┼─────────┼─────────┼───────────┼────────┼────────┼──┤│00│ 呂學興八德市農會大湳分部│100年6月30日│28,600元│FA二三七二八三│││4│││││二││├─┼─────────┼─────────┼───────────┼────────┼────────┼──┤│00│ 徐志遠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0年6月30日│23,100元│UA三二五九四九│││5│││││0││├─┼─────────┼─────────┼───────────┼────────┼────────┼──┤│00│ 邱垂湖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0年6月30日│15,700元│UA三二四七一九│││6│││││二││├─┼─────────┼─────────┼───────────┼────────┼────────┼──┤│00│ 郭燕松 │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6月10日│16,654元│AK0四六一七七│││7│││││七││├─┼─────────┼─────────┼───────────┼────────┼────────┼──┤│00│仲慶汽車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桃園分行│100年6月30日│6,143元│UA四一六七七八│││8│司 陳水常 ││││一││├─┼─────────┼─────────┼───────────┼────────┼────────┼──┤│00│雄榮木業有限公司呂│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100年6月30日│10,000元│GN五二四七七九│││9│文榮││││四││├─┼─────────┼─────────┼───────────┼────────┼────────┼──┤│01│ 葉惠弘 │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0年6月25日│10,400元│ARC一七五八一│││0│││││四九││├─┼─────────┼─────────┼───────────┼────────┼────────┼──┤│01│ 曾慶韋桃園成功路郵局│100年4月30日│8,900元│L0000000│││1│││││││├─┼─────────┼─────────┼───────────┼────────┼────────┼──┤│01│ 林永祥 │匯豐銀行桃園分行│100年8月19日│30,500元│0000000│││2│││││││├─┼─────────┼─────────┼───────────┼────────┼────────┼──┤│01│富齊輪胎行 孫正雄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100年6月30日│26,430元│FN三三五0六0│││3│││││九││└─┴─────────┴─────────┴───────────┴────────┴────────┴──┘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個月後3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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