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榮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100年度執字第7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榮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4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全駕駛│3月│22日│100年度│地院│度中交│15日│地院│度中交│16日│檢100│││致交通│││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1413號││791號│││791號││字第70│││││││││││││17號│├─┼───┼────┼────┼────┼──┼───┼────┼──┼───┼────┼───┤│2│違背安│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全駕駛│3月│20日│100年度│地院│度中交│3日│地院│度中交│31日│檢100│││致交通│││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1420號││777號│││777號││字第7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