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永成油脂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訴訟費用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聲請人繳納。│├─────────────┼───────────┼────────────────┤│總計│6,17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