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附表:97年度催字第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未記載)│1│63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未記載)│1│44││││││││││├──┼──────────────┼────────────┼─────┼───┼────┼───┤│00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未記載)│1│100││││││││││├──┼──────────────┼────────────┼─────┼───┼────┼───┤│00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未記載)│1│46││││││││││├──┼──────────────┼────────────┼─────┼───┼────┼───┤│005│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未記載)│1│49││││││││││├──┼──────────────┼────────────┼─────┼───┼────┼───┤│006│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未記載)│1│26││││││││││├──┼──────────────┼────────────┼─────┼───┼────┼───┤│007│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未記載)│1│4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簡豐益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