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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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丁○○即 林資乾 之聲請人乙○○即林資乾之聲請人丙○○即林資乾之
住臺南市相對人甲○○住臺南縣
號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5月11日向第三人林資乾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存續期間為89年5月9日起至90年5月9日止,約定清償期為90年5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第三人林資乾已於96年1月9日死亡,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由聲請人丁○○、乙○○、丙○○繼承取得,並有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384-21│田│0│00│655│5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384-14│建│0│00│48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