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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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3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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