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借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王廷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偉 間請求解除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解除借名登記跟償還扣押金額21,336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查報因「解除借名登記」所得之利益,再加計前揭請求返還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1,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