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167號、108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藥鏟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聲請書理由欄二、第
3至4行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誤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政智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嫌,經偵查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該案內所查扣之藥鏟1支(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字第319號),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1紙在卷可參,其上既沾黏微量毒品海洛因成份,且無法析離,應視同為第一級毒品整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