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住戶資格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 陳世釧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住戶資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其餘起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干擾、拒斥、豎立看板或其他妨害上訴人行使社區住戶權利之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