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岡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叁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