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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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黃仁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鈞 、 楊文德 、 楊劉昭梅 、 沈秀香 、采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