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並依法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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