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附表編號
2所示判決部分,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61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