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竊盜、搶奪、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4不得減刑外,其餘附表編號1至3、5至13之刑亦經減刑而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