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執聲沒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署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一萬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經警前往拘提亦無效果,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