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台中縣外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黃冠銓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