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607號聲請人祐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