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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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92號
聲請人陳 昱璁
相對人 許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因被告向其借款未返還,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大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起訴狀雖主張案發地在新北市五股區,然本件聲請人並非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相對人請求賠償,自無所謂侵權行為地亦有管轄權之適用,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