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40號
原   告  王孟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憶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3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