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告 王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被告陳宗燐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碧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