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聲請人 賴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昆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百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聲請人 賴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昆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百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