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抗告人胡○淙相對人何○興
詹○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明定。依同條第4項「前3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規定之反面解釋,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本件相對人向原審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店簡字第38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9年2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經原裁定准許,依上說明,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此不因原裁定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而有不同,附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