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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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56號聲請人 黃朝安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太平宮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太平宮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109年5月17日第9屆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簿。
二、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