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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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01號聲請人 林人健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駿彥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駿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林駿彥之住所地不明,現居住在元復醫院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等情,有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公務電話紀錄在卷,顯見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相對人之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據此,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監護宣告,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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