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訴訟代理人  洪瑞芳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22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通 譯 謝依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 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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