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44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己○○戊○○乙○○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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