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觀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廖慧娟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觀亷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廖慧娟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調查結果,因被告另設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未及審理,足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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