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編號2之罪聲請裁定減刑,所犯編號1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
1所示之犯罪,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定不應減刑之罪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卷核閱屬實。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刑│有期徒刑4月│││前另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2年3月底某日至92│90年中某日│││年6月30日止││├──────┼─────────┼─────────┤│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8019│92年度偵字第18019│││號│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35│93年度訴字第238號││││號│││事實審├──┼─────────┼─────────┤││判決│94年1月20日│93年10月5日│││日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35│93年度訴字第238號││││號│││判決├──┼─────────┼─────────┤││確定│94年4月4日│93年12月24日│││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所犯法條│刑法第322條│刑法第218條│├──────┼─────────┼─────────┤│合於96年罪犯│否│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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