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洪順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嘉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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