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38號、95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0.10│95.10.14│95.10.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偵字│基隆地檢95年速偵│基隆地檢95年偵字││年度案號│第4572號│字第406號│第47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基簡字第1001│95年基簡字第998│95年易字第48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31│95.11.02│95.10.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基簡字第1001│95年基簡字第998│95年易字第483號││││號│號│││判決├────┼────────┼────────┼────────┤││判決│││││││95.11.27│95.11.27│95.12.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備註│第2611號│第2524號│第2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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