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沈靖家 律師 許明德 律師被上訴人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