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環安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萬0,48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0,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