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⒉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簽到記錄及會議記錄。
⒋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⒍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