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飛鳴┌──────────────────────────────────────────────────┐│附表:98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彩鳳 │新竹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33,000元│85年2月10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