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張浩震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許英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親自到場。當日另通知證人 吳美珠 、 吳美玲 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