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乙○○即 黃盛泉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丙○○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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