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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