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93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並未註明其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提出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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