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於民國97年5月12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本院97年刑保字第296號),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將上開保證金沒收,核無不合,爰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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