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聲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陸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楊國強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營簡聲字第三0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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